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如果有个人拿了你的东西,如果你当时就知道了,那么应该两年之内起诉,否则过时效。如果你是10年之后才知道,那应该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也就是12年内起诉,否则过时效。这种情况下20年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不能以此类推,说在任何情况下,你都可以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起诉,这时会被20年的长时效限制。如果你是19年后才知道,那你只能在1年内起诉,如果是19年半后才知道,只能在半年内起诉。如果你过了20年才知道,对不起,你就过时效了。
短时效主要是基于“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懈怠者”的精神,长时效则更多地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可依赖性。
此处的超过20年是指起算点: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被侵害人不知道的情况。)如果被侵害人知道的话,就是2年或者1年的了。比如有些侵权事情发生了,但是被侵权人在客观条件限制下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一直到第19年才发现,那么从第19年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超过20年才知道,无论是否客观原因,则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了。
1、这个两年和二十年分别是我们国家的一般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前者是除少数民事诉讼外都要遵循的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就出现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有时和权力被侵害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正是因为这个,法律又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
2、例如:如果一个人被侵害是在2009年1月1日,而他知道自己被侵害了是在2015年1月1日那么按照诉讼时效理论,他的两年诉讼时效从后者开始起算,算两年,也就是到2017年1月1日止。但是,如果总是这样规定,那么假设一个人过了好多年了才发现自己被侵害,那么将十分不利于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原则。所以又规定了最长时效。也就说,如果这个人至2029年1月1日(事发后20年)还没有发现自己被侵害,那这之后即使他发现了,也算作过了诉讼时效了,不再往后推两年。
2年与20年诉讼时效的适用并不冲突。你所举的例子可以很好说明:B在获悉A私自取款后,应在2年内起诉,超过2年其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如果B并不知道A私自到银行去取款了,那么B要求继承遗产的权利从C死亡时起最迟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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